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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实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11-03-03 】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实验中心工作人员须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院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为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条 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拟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重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
第四条 实验中心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和校内外的技术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
第五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工作内容及人员情况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到人,加强工作考评,奖罚分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实验教学
 
第六条 实验中心应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各教学实验的讲解、准备及指导工作。
第七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实验开始前负责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向每位学生讲解《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特别注意实验过程的学生安全,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定期做好实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实验指导教师须向实验中心提交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教学项目卡等教学资料,实验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实验指导教师须向实验中心提交经批准签字的实验报告及成绩汇总单等资料。
第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教学的改革,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手段、实验装备的更新与改进工作,努力构建与理论课既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实验课程新体系,要适应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形势,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的开放。
 
第三章   实验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管理
 
第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应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向实验中心设备管理员上报该一学期的低值品的购置清单。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及大型仪器设备进行保养,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上报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情况。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健全帐册制度,利用计算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与设备管理员帐册核对。实验中心每年至少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提倡自制或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自选设计安装、调试实验装置。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
 
第四章   实验室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必须按照《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各实验室管理人员须在每学期末前一周将实验项目、实验室教学任务及工作人员情况、贵重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实验室科研服务统计及实验室成果统计等基本信息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并按时上报实验中心汇总。
 
第五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实验室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对领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危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存放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中心主任。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相关责任人每天下班前半小时须对负责的实验室安全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中心主任。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各实验室钥匙需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私自配用或未经允许擅自借于他人。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按学院规定执行坐班制度及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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