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土建〔2016〕5号
关于印发《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专业
技术岗位5-12级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专业技术岗位5-12级聘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2016年6月30日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专业技术岗位5-12级聘任实施细则
为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结构,根据浙江省、宁波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专业技术岗位5-12级聘任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以及三年规划
学院正式在编的5-12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学科研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教职工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学院自主管理晋升的专业技术岗位为5-12级。其中,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二级。各级岗位控制比例原则为:五级、六级、七级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比例为5:5。综合考虑职称晋升、人才引进、空岗数的因素,土建学院5-12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3年规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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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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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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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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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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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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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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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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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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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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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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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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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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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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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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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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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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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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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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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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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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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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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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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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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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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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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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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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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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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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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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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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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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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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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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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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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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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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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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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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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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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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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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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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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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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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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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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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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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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晋升原则
(一)总量控制、空岗晋升。根据学院现有副高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人数,按照岗位比例和现聘各岗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核算出学院各级岗位控制数以及空岗数。学院合理规划和使用各级岗位控制数,严格控制晋升数量。
(二)逐级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仅限于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内由低一级向上一级逐级申报晋升,不可跨职务晋升,不可在同一职务内越级晋升。
(三)综合评价。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要综合考虑聘任人员的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度和学术影响力,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三、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程序
(一)根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申报的通知,申报人员向学院提出专技等级评聘的申请,递交《申报表》以及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 学院完成业绩审核、业绩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召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聘专门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测评,并根据综合测评及资格审查情况择优向学校推荐确定申报人选,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审核。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条件;
4、身体能够适应聘用工作岗位的要求;
5、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评定5-12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
岗位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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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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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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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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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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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2年以上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以上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二(其中科研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必须至少满足A、B中的1条,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必须至少满足B、C中的1条,实验技术岗副高职称必须满足A、B、C中的1条);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三(其中科研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必须满足A、B,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必须满足B、C,实验技术岗副高职称必须至少满足A、B、C中的2条):
A.主持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B.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Ⅱ类及以上科(教)研论文3篇;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并发表II类期刊论文2篇。
C.主持C类及以上教研项目1项。
D.近3年内立项并主持的年均科研经费(到款)达到40万元。
E.以主要完成者获得1项省部级科(教)研成果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教)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地厅级科(教)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局(校)级科(教)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以前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或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1项,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二等奖1项。
F.新增入选省“151”人才工程或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工程,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类荣誉1项或省级各类荣誉1项,或获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G.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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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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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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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副高职专业技术职务9年以上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任副高职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二(其中科研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必须至少满足A、B中的1条,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必须至少满足B、C中的1条,实验技术岗副高职称必须满足A、B、C中的1条);任副高职专业技术职务3年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三(其中科研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必须满足A、B,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必须满足B、C,实验技术岗副高职称必须至少满足A、B、C中的2条)):
A. 主持C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D类科研项目2项。
B.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Ⅱ类及以上科(教)研论文2篇;或主编并正式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并发表II类期刊论文1篇;其中1篇II类期刊论文可以由(副)主编或主要作者出版专著或教材(国家级出版社,本人撰写10万字及以上)、(副)主编或主要作者出版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0万字及以上)1部或Ⅲ类科(教)研论文2篇代替。
C.主持C类及以上教研项目1项或D类教研项目2项。
D. 近3年内立项并主持的年均科研经费(到款)达到20万元。
E. 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教)研成果奖1项(奖状上有姓名),或以主要完成者获得1项地厅级科(教)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市局(校)级科(教)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以前三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以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地厅(市)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
F.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荣誉1项,或新增入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或获校级教学名师(新秀)称号。
G.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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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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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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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副高职专业技术职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课程、专业、学科建设等重要任务,完成所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教学和科研工作量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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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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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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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2年以上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以上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二(其中科研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型讲师必须至少满足A、B中的1条,教学为主型讲师必须至少满足B、C中的1条,实验技术岗中级职称必须满足A、B、C中的1条);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三(其中科研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型讲师必须满足A、B,教学为主型讲师必须满足B、C,实验技术岗中级职称必须至少满足A、B、C中的2条):
A.主持D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B.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Ⅲ类及以上科(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为II类论文;或主编并正式出版省级重点建设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并正式出版省级重点建设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并发表1篇II类教研论文;或主编并正式出版省级重点建设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并发表Ⅲ类及以上教研论文3篇。
C.主持D类及以上教研项目1项。
D. 近3年内立项并主持的年均科研经费(到款)达到20万元。
E.获得地厅级科研(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或市局(校)级科(教)研成果一等奖以上1项(奖状上有姓名),或获得1项地厅级科(教)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前三)或市局(校)级科(教)研成果二等奖(前三);或以前三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学科竞赛奖或地厅(市)级学科竞赛二奖以上1项。
F.新增荣获校级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1项。
G.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第一)。
I.近3年教学业绩评价优秀2次(仅适用于教学科研岗)。
J.为新开实验设计、研制较高水平的实验装置或高级精密仪器设备,或筹划并实施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须有实验指导书)2项;或独立设计教学实验 2项并负责实验方案的实施(以上项目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定)。(仅适用于实验技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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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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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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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以上者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二(其中科研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型讲师必须至少满足A、B中的1条,教学为主型讲师必须至少满足B、C中的1条,实验技术岗中级职称必须满足A、B、C中的1条);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三(其中科研为主型或教学科研型讲师必须满足A、B,教学为主型讲师必须满足B、C,实验技术岗中级职称必须至少满足A、B、C中的2条):
A.主持E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参D类(排前三)以上科研项目2项。
B.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Ⅲ类及以上科研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II类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Ⅲ类及以上教研论文2篇;或主编并正式出版省级重点建设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或发表1篇II类教研论文。
C.主持E类及以上教研项目1项;或主参D类(排前三)以上教研项目2项。
D.获得1项市局(校)级科(教)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奖状上有姓名);或以指导教师(列前三)指导学生获得地厅(市)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E.新增荣获校级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1项。
F.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第一)。
G.近3年教学业绩评价优秀1次(仅适用于教学科研岗)。
H.为新开实验设计、研制较高水平的实验装置或高级精密仪器设备,或筹划并实施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须有实验指导书)1项;或独立设计教学实验1项并负责实验方案的实施(以上项目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定)。(仅适用于实验技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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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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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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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课程、专业、学科建设等重要任务,完成所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教学和科研工作量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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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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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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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工作量饱满,考核合格;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主参E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前三)。
B.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Ⅲ类及以上科(教)研论文1篇,或参编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及以上)1部。
C. 主参E类及以上教研项目1项(排前三)。
D. 立项并主持的年均科研经费(到款)达到5万元。
E.获得1项市局(校)级科(教)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奖状上有名字);或以指导教师(列前三)指导学生获得市局(校)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F.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荣誉1项。
G.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前三)。
H.教学业绩评价优秀1次(仅适用于教学科研岗)。
I.为新开实验设计、研制较高水平的实验装置或高级精密仪器设备,或筹划并实施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须有实验指导书)1项;或独立设计教学实验1项并负责实验方案的实施(以上项目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审定)。(仅适用于实验技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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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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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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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课程、专业、学科建设等重要任务,完成所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教学和科研工作量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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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业绩统计和任职年限起始时间为现任职称的评聘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截止日。
(二)教学、科研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业绩认定办法为准(获国家级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凡有个人证书者均有效。获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分别以排序前11、7、5名为有效。获地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分别以排序前3、2、1名为有效),教学成果奖参照执行。
(三)申报条件中的业绩认定标准均以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原则上应与现从事工作岗位相一致,否则,需转评到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后,方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五)新参加工作、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
1、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内不确定等级,期满后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其转正定级时间可视为专业技术等级聘任时间。
2、新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直接确定为专业技术四级、专业技术七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可视为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时间。
(六)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为不包含申报当年的近3年期间的各类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七)任现专业技术岗位15年以上,退休前三年考核合格,退休当年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时可不占当年晋升名额,并适当放宽申报业绩条件。
(八)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土建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2016年6月起施行,试行一年。
抄送:学校俞春鸣副院长,梅乐和副院长,组织人事部,学院党总支,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土建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