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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学院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工办 | 发布日期:2024-09-13 】

班级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和《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现对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的标准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7)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的情况。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认定的程序

1.宣传告知。各班级通过班会等方式,提前告知各班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时间节点、操作要求等事项,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9月18日前学生登录“智慧学工”平台进行认定申请,自愿如实填写困难生申请信息,填写《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如低保证复印件等),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学生申请流程详见附件2。申请学生将申请表下载电子版交给班级生活委员。

3.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导师、辅导员、班委、寝室同学代表等),对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班级填写《测评汇总表》(附件3),并由班导师签字确认。评议结束班导师登录“智慧学工”平台进行审核9月23日前各班级完成班级测评及班导师审核。

4.材料上交。班级生活委员将电子版申请表文件夹通过钉钉发给曹老师,纸质版的证明材料(低保、建档立卡等材料)、测评汇总表9月25日前交到SA307曹老师处。

4.学院审核。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认定名单,并在学院网站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登录“智慧学工”平台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2.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3.如有问题请联系土建学院学工办曹老师,caoyan@nbt.edu.cn ,0574-88229578。



附件1: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操作手册-学生

附件3:测评汇总表


土建学院学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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