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关于印发<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和《宁波市关于印发< 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附件1),现对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标准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7)其它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的情况。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它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认定的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需上交的材料:(1)《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2-3页为模板,请按照模板填写),(2)个人承诺书(手写,具体要求见附件3),如有低保、建档立卡、社会救助、残疾证等相关材料需提交复印件。
2.线上申请。9月15日前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认定申请(申请流程详见附件4)。
2.班级评议。班导师、班委、寝室同学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根据材料及日常表现对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评议、核实,《测评汇总表》(附件5)纸质版班导师签字。班导师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审核,并将初步认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
3.材料上交。申请表、个人承诺书、测评汇总表于9月15日下午17:00前交到学工办SA307 。
4.学院审核、公示。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认定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如有问题请联系土建学院学工办曹燕老师,caoyan@nbt.edu.cn,0574-88229578。
土建学院学工办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