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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学院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9-14 】

各班级: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和《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现对我校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认定的标准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它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认定的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9月2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纸质版《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个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详细说明(A4纸质版,自行书写,内容详实,附学生姓名)以及辅助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如建档立卡、低保、烈士家庭、孤残、特困供养、五保户等证明)一起提交至班导师处。申请表所填内容须真实详细,个人承诺部分应写明家庭收入来源、个人消费等基本部分,并写明“以上填写均属事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2.班级测评与班导师审核:9月23日前,班导师组织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班委、寝室同学代表等),对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2021级学生可不进行测评,由班导师会同班导助理、班团组织,通过谈话等方式认真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考察其在校期间的消费情况,做好2021级学生的困难生认定工作。

3.个人网上申请及班导师审核9月25日(暂定)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认定申请。(学生申请流程详见附件3),9月27日前,班导师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审核。

4.学院审核公示:10月9日前,学院将根据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档次,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结果上报学工部。如师生有异议,学院会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学院对不符合条件的同学不予列入经济困难生信息库。

四、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班级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经济困难生的测评和认定工作,把真正困难的同学列入名单。

2.学院会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同学进行调查了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 请生活委员以班级为单位将表格按要求于9月25日前按要求上交,纸质版(附件2、个人家庭经济情况详细说明、个人辅助性证明材料、附件4)交至SA307周星老师处(电话:88130157),电子稿(附件4)以班级发送至邮箱863182870@qq.com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

附件2: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纸质版)

附件3: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手机端申请教程 

附件4: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附件5: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模板                                         

                                                                                                                                              土建学院学工办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