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学校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及金额
土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为45名,每名金额为5000元。
二、评定对象
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是虽未参加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无违纪处分;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符合本学年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
四、评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请于10月9日18:00前登录学工系统(http://10.80.96.41/xgxt/ 账号:学号 初始密码:nblg+身份证后六位),“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填写说明请严格参照附件)。
2.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初审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工部进行终审,通过后由学院打印所有获评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名单,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4.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将经费下拨到位后,由资产财务部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请特别注意《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学生申请日期、学院审核日期的填写(没有把握的可以先不填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与排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土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