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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12-10-24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在甬省、部属单位,各在甬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和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认真做好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圆满完成今年毕业生接收任务,为推进 “六个加快”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人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及人事代理服务

(一)档案接收是毕业生接收报到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毕业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接收、移交和保管工作。为保证档案及时到达,减少中间环节,各地大中专院校可按就业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地址转寄毕业生档案。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对已接收的毕业生档案,要及时整理登记,对外公布,并将其档案移交给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以方便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已在甬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至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委托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人事档案到达后,凭学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已鉴证的就业协议书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委托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对所落实的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且暂时未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先行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人事档案到达后,可补办委托代理手续,凭学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已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三)宁波生源毕业生(在校生)出国留学、退学(档)、离校后未就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负责保管其档案。已经办理“未就业先落户”手续的外地生源毕业生,由办理机构负责保管其档案。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两年待就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四)宁波生源毕业生在大市外就业,档案无法转入工作地的,用人单位可委托市毕业生服务机构或其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签订异地单位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办理档案存放和人事代理服务。

(五)到西部及其他地区工作的宁波生源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我市的,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服务,并协助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档案转交等手续。对服务期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志愿者,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并在服务期满后的两年待择业期内继续免费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六)到农村或非公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将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当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的,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应负责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

(七)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手续由各级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理办法详见甬人学〔20006号文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在职人员,可凭劳动合同、高中学历档案、大学学历档案等材料至用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二、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服务手续

(八)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未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当年调整就业单位的,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就业关系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到原就业单位和新接收单位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调整手续。

(九)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调整就业单位的,不再办理就业调整手续,按正常流动(调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录用或调动政策规定办理。

(十)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毕业后两年内)调整到宁波市外就业的,由毕业生档案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根据接收地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十一)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派回我市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首次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后当年内首次就业,在宁波大市范围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毕业生档案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派遣手续。

(十二)宁波生源毕业生回本市就业后,除考录到事业单位外,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工作后再流动,不再将转正定级手续作为人事档案转接的必备材料。

三、统一毕业生报到及落户办法

(十三)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与调整后就业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经原就业地和新就业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签署调整意见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原件,到调整后的就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到。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报到后,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十四)宁波生源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持报到证和空白就业协议书;离校时协议书已签,但尚未报到即解除就业协议书的,持报到证、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原就业协议书,均可到生源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报到和未就业登记,按甬人才〔200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免费人事档案管理、申请技能培训鉴定、就业见习和推荐就业等优惠政策。其中属困难家庭的,可按甬人才〔20071号文件规定享受临时生活补助。

(十五)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可携带报到证原件(不慎遗失报到证原件的凭档案所在地毕业生服务机构签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就业协议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单位出具的已报到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办理过调整手续但尚未落户的毕业生,可凭毕业生服务机构签署调整意见的报到证(毕业生服务机构调整意见应明确调整后的工作单位名称)、户口迁移证、新单位接收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十六)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未落户的,在毕业次年1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十七)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宁波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八)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九)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时,若报到证原件遗失,可以经毕业生服务机构审核并盖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代替。如就业协议书原件遗失,可以经毕业学校及毕业生服务机构审核并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代替。如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未落户证明(迁往地和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学校证明等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具体落户办法按宁波市公安局(甬公户〔199927号)规定办理。